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有關狂犬病病毒實驗研究或臨床檢驗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
2018-04-18• 安全衛生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有關狂犬病病毒實驗研究或臨床檢驗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請人員配合辦理。
說明:
一、對於從事狂犬病病毒實驗研究或臨床檢驗而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感染性動物之操作相關人員,建議事先施打預防性疫苗。
二、一般常規臨床檢驗或研究操作,應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對於可能產生氣膠之操作步驟,應於生物安全櫃進行;如不適合於生物安全櫃進行者(例如切割感染性動物頭顱摘取腦組織),可改以適當方法,包括穿戴專用實驗工作服、防穿刺手套、面罩等,以保護工作人員安全。
三、對於易產生高感染風險之噴濺或氣膠操作步驟(例如使用解剖專用電鋸切割具感染性動物頭顱摘取腦組織)、高濃度或大量病原體操作(例如病毒之培養及增殖),則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實驗室進行。
已敬會本校生物實驗相關系所,公告周知本文與附件資料,若有實驗室相關人員於校外進行相關實驗,請確實遵守疾管局之規定,並施打預防性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