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理疑似狂犬病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請依據規定辦理
2018-04-18• 安全衛生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2年8月2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031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已公告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第一類法定傳染病>狂犬病>通報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煩請轉知所屬逕行瀏覽或下載。
三、 若有相關業務疑問請洽該署承辦人:蔡先生,電話(02)2395-9825分機3817。
處理疑似狂犬病檢體及病原體之實驗須於P2以上實驗室進行,本校目前並無開放使用中之P2實驗室,故本文提及之實驗不可於本校進行。若有教職員生於校外進行相關實驗,請確實遵守旨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