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一、來函為勞動部修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原法為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二、相關說明如下:
1.因應本法適用範圍已擴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修正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計算方式。
2.修訂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成,含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勞工代表等。
3.增列事業單位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4.為確保施工架及模板支撐架之组立、拆除作業之營造安全,將其納為雇主應實施檢點作業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