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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依據該部103年12月31日勞職授字第10302021425號函辦理。

一、來函為勞動部訂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與總說明。

二、依據旨揭辦法第六條之規定,運作管制性化學品(詳見附表一)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

三、本文已敬會本校各使用化學品之單位,如有使用相關化學品請填寫附表三回傳環安衛中心,以利本中心了解本校需申請核可文件之數量,以協助後續申請與填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