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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018-12-06• 安全衛生

主 旨: 函轉勞動部業於107年11月9日以勞職授字第10702052242號令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轄(屬)相關單位。 

說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7年11月9日勞職授字第10702052245號函辦理。 
  二、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勞動部承辦人:周嘉慧,電話:02-8995-6666#8341,電子信箱:chchou@osha.gov.tw。
 三、修訂重點如下:
1.考量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已定有事業廢棄物標示規定,事業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爰將二者一併排除本規則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2.將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要項予以明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3.增列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所提供安全資料表之內容項目、格式
及所用文字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4.增列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為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可申請保留揭示項目,並新增保留揭示審查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二條附表四)
5.新增不得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高危害性及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化學品,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技術指引及工具供廠商依循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6.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7.如有混合物則安全資料表格式需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於1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