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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公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供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工作。

2018-12-27• 安全衛生

 主 旨: 函轉教育部公文:為確保校園飲用水安全及教職員工生健康,請貴校確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供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等工作,請查照。 


 一、 依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錄,並保存2年。 
  二、 前述同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飲用水設備水質檢測項目、頻率及抽驗臺數如下,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結果及設備維護紀錄,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保存2年,以備環保機關查核,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6條規定: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3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1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6個月檢測1次。 
(三)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90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3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四)飲用水設備應執行抽驗臺數之比例為8分之1,未達1臺者以1臺計,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三、相關供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法令規定,請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www.epa.gov.tw/)/環保法規/法規分類項下飲用水管理查詢(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可於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或第6條/相關圖表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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