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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單位確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事宜。

2019-05-21• 安全衛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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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辦 人: 黃伽佳 
  聯絡電話: 02-8231-7919分機2208 
  電子郵件: jjhuang@aec.gov.tw 
 

主 旨: 請貴單位確實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會近來稽查發現,少數雇主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未依相關法規實施,爰再次重申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相關規定,並請轉知所屬及督導委外承包商,確實依法辦理。 
  二、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下稱輻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如雇主未實施體格(健康)檢查,本會將依輻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輻射工作人員拒不接受體格(健康)檢查,將依輻防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下罰鍰。 
  三、 又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應至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為之,且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曝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認可醫療機構。本會稽查時,如發現雇主違反前述規定,本會將移請勞動部依職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另按勞動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略以,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於檢查次月10日前至「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完成登錄(https://hrpts.osha.gov.tw/hrpm/index.htm)。


*** 如有執行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受雇支薪者),請將人員資訊回傳環安衛中心,以利環安衛中心於歷年實驗室特殊健康檢查時安排,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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