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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調整「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帳號暨資料填報操作功能,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2-05-27• 安全衛生

主 旨: 檢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保護規則)之修正,調整「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帳號暨資料填報操作功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知照。 

說 明:    
  一、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5月18日勞職衛3字第1111022184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勞動部110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保護規則,其中第6條第3項、第21條(原第19條)第3項與第26條(原第24條)所定雇主就醫護人員備查、健康檢查第三級管理通報與實施健康檢查登錄之規定,應分別依勞動部107年6月28日、7月2日與5月17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第1070203046號與1070200553號函(諒達)辦理,合先敘明。 
  三、 因應保護規則第2條「勞工人數」定義之修正,第3條與第4條有關「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修正為「事業單位」,並新增第13條有關分散型事業單位彈性配置之規定,爰事業單位或其工作場所於「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申設之帳號與資料填報操作,允宜按事業單位樣態進行功能調整,及新增分散型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所轄勞動檢查機構副知功能。 
  四、 前揭功能調整訂於111年5月20日上線,為利事業單位熟悉操作方式,特製作簡報暨影音教學與常見問答,相關資料請至該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之最新消息瀏覽下載;如有系統介面操作相關疑問,請洽資訊網之客服專線(02)2361-1999分機445諮詢。 
  五、 另配合保護規則第3條、第4條與第13條有關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計算基準修正,事業單位應依新修規定檢視及配置人力,並按說明一之公告規定,依限完成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