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修訂「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實驗室新進人員生物安全訓練課程認可規定」
2018-04-19• 安全衛生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修訂「生物安全第3等級以上實驗室新進人員生物安全訓練課程認可規定」,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該署103年3月28日疾管感字第1030500223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已至於該署網站(www.cdc.gov.tw>專業版>檢驗資訊>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專區),請逕洽瀏覽下載。
三、 檢附原函及認可規定1份,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該署承辦人:陳小姐,電話02-2395-9825 、02-2395-9825 #3871。
一、本校目前無BSL-3以上之實驗室,已敬會本校生物實驗相關系所,若相關教職員生須進入校外單位之BSL-3以上實驗室,新進人員需接受疾管署訂定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15小時以上並測驗合格,始可進行相關操作。
二、如本校教職員生若操作RG2病原超過20公升,也需完成BSL-3以上之實驗室教育訓練課程1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