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操作炭疽桿菌(Bacillus anthracis)及相關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詳如說明段
2018-04-19• 安全衛生
有關操作炭疽桿菌(Bacillus anthracis)及相關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定,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3年6月23日疾管感字第1030500419號函辦理。
二、 近日美國疾病管制及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發生某高防護實驗室將未經確效已失去活性之炭疽桿菌移至一般等級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導致75位科學家可能暴露於炭疽桿菌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值得實驗室人員引以為戒。
三、 對於從事炭疽桿菌及相關檢體之檢驗及研究,應遵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炭疽桿菌為第三級危險群(RG3)微生物,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實驗室持有、保存或處分(新增、銷毀、分讓、寄存)RG3微生物,應經設置單位生物安全會審核同意,並經該署核准,始得為之。對於RG3微生物之處分,應於完成處分後一個月內,至該署「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建檔,另每季亦應定期至系統進行該品項及數量之更新。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疑似炭疽桿菌臨床檢體及診斷需求之培養操作,得於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實驗室進行;進行大量或高濃度培養物、來自疑似炭疽汙染區域之環境檢體(特別是粉末)以及可能產生大量氣膠之操作,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實驗室進行。
(三)實驗室人員執行前項操作時,應使用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口罩、手套、袖口可綁緊及背部綁帶之實驗袍等,並恪遵優良微生物操作規範,以確保工作人員之安全。
四、 請 貴單位生物安全會落實單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督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