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函轉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以勞職授字第10302007861號令修正發布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來函為勞動部修訂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原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二、相關說明如下:
1.原附表一列舉之危險物及有害物,經勞動部三階段公告為適用之危害物質名單(共3717種),業已完整納入原附表一之物質,爰刪除該附表,適用本規則範圍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物理性危害及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2.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源頭管理之意旨,增訂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之規定。
3.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以強化勞工知的權利。
4.原規定雇主對於安全資料表涉及商品營業秘密得申請保留揭示部分資訊,修正以「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對象,以強化源頭管理。另增列涉及高危害性之化學物質,仍應揭示其危害物質名稱及含量等資訊。
5.增列緊急應變人員及於緊急醫療及搶救需要時,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以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並增列第二項取得該商品營業秘密者應有保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