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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實驗室人員操作布氏桿菌之風險評估及暴露後處置指引(104年9月修訂版)

2018-04-19• 安全衛生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4年9月18日疾管感字第1040500557號函辦理。
  二、
旨揭指引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專區。
 
 
 
1.布氏桿菌屬列為第三級危險群(RG3)微生物,涉及菌株及培養物之相關實驗操作,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以上實驗室中進行;動物實驗則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實驗室進行。
2.本校無BSL-3與ABSL-3實驗室,依規定不可操作布氏桿菌。
 
3.如有在校外操作相關實驗,請遵照旨揭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