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資訊

日間部 承辦人 許麗玲小姐 電話 02-2905-3173
進修部 承辦人 鄭怡雯小姐 電話 02-2905-3890


113學年度第1學期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相關規定

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年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日間部每學期減免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進修部每學分之學分費減免50%一學期減免上限至1.75萬元。本方案與「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行政院各部會補助」等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請同學擇優申請,說明如下:
一、減免對象:
    1.具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學生(含學士後學系、進修部;不含延畢生)
    2.境外生具本國籍(有身分證明文件)
二、減免方式:學生免提出申請由校方直接於學雜費繳費單扣減1.75萬元

不得重複領取「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類別

一、申請以下類別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
1.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發給」
4.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
5.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6.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二、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 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

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辦理流程

請更新成全額繳費單後再行繳費,切勿持扣除定額減免1.75萬元的繳費單先行繳費。


若其他政府部會補助金額(如人事行政局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高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要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辦理流程如下:
 1.  新生、轉學新生請至【學生資訊管理系統】點選「放棄行政院定額減免補助」8填寫申請表相關資料後送出,於二個工作日,承辦單位審核確認後,再以學號登入「台新學雜費入口網」下載全額繳費憑單。
 2. 大學部舊生 已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至【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填寫放棄切結者,且點選項目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國防部 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學雜費發給」等其中乙項原因 不須再登錄系統填寫,可直接至「台新學雜費入口網」下載全額繳費憑單。
 3. 辦理校內就學優待減免者不用線上辦理放棄流程,承辦人員會直接於繳費單上扣除行政院定額補助。
 4. 若已先行繳交扣減1.75萬元繳費單,後因家長為軍公教人員要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請務必先至台新學雜費網路平台確認繳費狀態為「已銷帳」;若「已繳費但未銷帳」同學需等待平台資料顯示「已銷帳」後,再上【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填寫放棄切結,以避免帳務錯誤。

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書

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切結書,校方依此切結製作全額繳費單,以符合學生需求。
因各式原因要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1.75萬元,請填具「恢復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並E-mail至024095@mail.fju.edu.tw,寄給承辦人員,會重新製作扣減1.75萬元繳費單供下載繳費。

注意事項

1. 本方案無須提出申請,繳費單會直接扣抵。
2. 若欲辦政府各類子女補助措施(如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等),請務必先辦理放棄本補助,繳費單恢復全額後,再逕行繳費。
3. 與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僅得擇一辦理。
4. 可與教育部弱勢助學金並存。
5. 若於學期末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各部會查核有重複申領者,將撤銷補助並追繳重複申領之補助款。

【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