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年3月14日10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07月05日10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01月16日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06月11日10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設置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性及需求,整合相關資源,規劃發展特殊教育方案,並完備無
         障礙環境之軟硬體建置,以真善美聖之立校精神,推展本校特殊教育工作,特設置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使命副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資源與事業發展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主任、全人教育中心主任、資訊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主任導師、軍訓室主任、宿舍服務中心主任、宗輔中心主任、本校特殊教育學生或家長代表擔任,得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出席指導。執行秘書一人,由資源教室業管組長擔任。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為規劃辦理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並周延各項工作
        推展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辦法。
        二、審議本校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
        三、審議本校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並規劃完善之硬軟體特殊教育資源輔     
            導及設置。
        四、督導及協調各處室進行本校特殊教育學生所需之行政支援,及相關支持服務事項,以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公平之學習服務。
        五、審議本校特殊教育學生招收方案及相關實施事項。
        六、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事項之審議,規劃及督導改善本校特殊教育建設支援系統。
        七、督導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之落實。
        八、維護特殊教育學生權益案件之審議。
        九、審議特殊教育學生提報鑑定相關工作。
        十、審議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