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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1,業經勞動部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2018-04-19• 安全衛生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1,業經勞動部於105年1月30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00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5年1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502000975號函辦理。
 
二、 檢送旨揭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依揭總說明所載:「...本次係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已將特定化學物質之甲類及乙類物質納入管制性化學品,並規範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為避免相同化學品須分別依二法規規定重複申請審查之困擾,並簡化行政程序,爰擬具本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案。」。
 
三、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本案聯絡人陳明源先生,電話:(02)89956666 分機8123,電子信箱:miller@osh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