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編制內專任教師、職員

類別

公保(公教人員保險)

健保(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機關

 

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

給付項目

眷屬喪葬津貼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養老給付
生育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醫療給付

 中央健康保險署網路服務整合入口

保費
分攤表:公健保保額計算暨退撫儲金計算(請至表件下載區)





各級政府辦理健保費補助一覽表


退休(職)已領養老給付者於103年6月1日後復任再參加公保者,其公保自付保費比例調整為67.5%,其餘32.5%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補助。


異動(投保相關事宜)
加保(轉入) 填具加保、轉入申請表,並檢附 (1)前投保單位轉出證明 (2)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
復保 填具復保、轉入申請表,並檢附(1)出入國日期證明書(2)戶口名簿影本。
瞭解健保停、復保
退保(轉出)或停保 填具退(停)保、轉出申請表
瞭解健保停、復保
新生兒等 新生嬰兒等首次領卡者請另檢附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轉出、轉入證明 請直接洽詢業務承辦人。

 

健保IC卡
首次領卡 填具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可自行郵寄或親至健保局各分局等處辦理,或送人事室。
遺失、資料變更、更換照片等 填具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逕至郵局繳費

 

公保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

  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10年之內行使其請求權。
  給付金額:
    1.一次養老及一次死亡給付,按事故當月之保險俸(薪)額計算。
2.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按事故當月起前10年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3.育嬰津貼、生育給付、眷喪津貼、失能給付,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生育給付

(自103.6.1起施行)
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
 【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
  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按規定請領。
給付標準:按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前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一次給與生育給付2個月。
填具『生育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1) 子女出生證明文件或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及子女均為本國人且子女已辦妥出生登記者免附)
(2) 存摺封面影本。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自98.8.1起施行)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依下列標準予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之60%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同一時間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需檢附:
(1)被保險人及子女之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被保險人及子女均為本國人者免附)
(2) 存摺封面影本

眷屬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父母、配偶:3個月
2.子女-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2個月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十二歲者:1個月
填具『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需檢附
(1)同時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
 並共同出具
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

(2)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及眷屬均為本國人者免附(2)(3)資料,但請領繼父、繼母之眷屬喪葬津貼,仍須檢附)
(4)存摺封面影本。
失能給付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給付標準須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項目 因公失能者 非因公失能者
全失能 36個月 30個月
半失能 18個月 15個月
部份失能 8個月 6個月

填具『失能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1)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正本。
(2)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因公、疾病或意外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36個月
2.病故或意外死亡者:30個月。
3.但繳付保費滿20年以上者:36個月。
填具『死亡給付請領書』,需檢附
(1) 死亡證明文件
(2)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 法定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
(4) 存摺封面影本。
養老給付
請領資格:
  1. 一次給付: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退保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公保者
  2. 年金給付:私校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請領養老給付

      (1)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給付標準:
【一次給付】
(1) 88.5.31修法前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1-10年:1個月
11-15年:2個月
16-19年:3個月
20年以上:36個月
(2) 88.5.31修法後之年資,各年給付標準:
每滿一年給付1.2個月
(3) 上述(1)(2)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4)103.6.1修法後之年資,每滿1年加給1.2個月
(5)合併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上述3.4.年資合計)最高以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1.3%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35年
請領養老給付後,如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原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者,依標準計給養老給付,但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加保之被保險人,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重行加保期間若未請領任何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

養老給付請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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