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家庭照顧假」請假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2025-02-25• 書函
發文文號:輔人字第1145004405號
主旨:重申「家庭照顧假」請假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校職員服務規則第34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辦理。
二、「家庭成員」範疇,據勞動部解釋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之,除家長外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雖非親屬「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綜如前述,目前未將寵物列於前述家庭成員之範圍內。
三、因旨揭假別係請假者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設置,如為請假者本人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請依情形申請事、病、休假等適當假別。
四、其他重大事故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依據相關函釋不另加以定義,例如「停課未停班,小孩需照顧」、「保母臨時請假」等均屬之,惟仍需有親自照顧之必要性。請假事由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單位主管依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