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一、目的:為獎勵參與服務學習內涵課程及志願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依據輔仁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第十條、輔仁大學志工服務施行細則第八條,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輔仁大學服務學習學生獎勵辦法。

三、主辦機關:輔仁大學。

四、執行機關:服務學習中心。

五、獎勵對象及資格:
(一)「服務學習」績優學生:本校參與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二學期以上之學生,有特殊表現者。
(二)「志工服務」績優學生:本校參與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學生,參與訓練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服務證明,有特殊表現者。

六、薦送及遴選:
(一)薦送原則:
1.「服務學習」績優學生:凡本校課程教師均可推薦,每課程至多推薦三人。
2.「志工服務」績優學生:凡本校教職員及曾獲本獎項者均可推薦,每位至多推薦三人。
3.推薦人須填具推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時限內送交服務學習中心。
4.推薦表詳細內容、申請日期以服務學習中心當學年度之公告為主。
(二)遴選程序:
1.由本校服務學習中心邀集研議小組組成遴選小組,中心主任為召集人,據以遴選本校服務學習及志工服務績優學生。
2.曾接受本項表揚之學生,次年不得接受遴選。

七、獎勵方式:本辦法之獎勵,每學年度辦理一次。獲獎之績優志工學生將獲得獎狀乙紙,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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